擅闯清凉峰保护区核心区!摩友“任性”换来法律严惩!
发布时间:2025-04-11

近年来,随着户外越野摩托车骑行热潮的兴起,部分摩友为追求刺激,不服从保护区工作人员管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将面临法律惩罚。

1案例警示:擅闯保护区 接受处罚

2025年3月8日上午,三名摩友驾驶越野摩托车从临安区昌化镇虞溪村骑行至清凉峰保护区道场坪保护站,其中二名摩友听从保护区工作人员劝告,原路返回。另外一名摩友柯某某不听劝告,强行进入保护区,并穿越保护区核心区后返回。管理局资源保护科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一支队伍管保护地”工作机制,联合临安区公安分局昌化派出所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生态警务室、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昌化中队迅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经核实,柯某某不服从保护区工作人员管理,且经过的路线属于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3月8日立案调查,4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的行政处罚。

2法律解析:为何核心区严禁进入?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缓冲区和核心区是保护区内生态最敏感、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仅允许科学研究等特殊需求经批准后进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3友情提醒:文明出游 敬畏自然

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屏障,进入保护区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选择合法区域开展户外活动,倡导“无痕户外”,不破坏植被、不惊扰野生动物。

职能部门将持续加强巡查,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巡逻等技术手段打击非法擅闯保护区行为。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生态环境需要共同守护。广大户外爱好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好奇或炫耀心理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编辑: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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