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禁令面临行政处罚
近日,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就向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了一起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越野穿越活动的案件。

张某一行六人驾驶越野摩托车自安徽省宁国市某风景区出发进行越野穿越活动。同行的李某在出发不久后便下山返回安徽,其余五人继续沿防火带骑车越野,后因暴雨影响无法原路返回,手机也失去了信号。由于与张某一行失联,李某便选择了报警求助,最终张某等人在昌化镇后葛村处被找到。

经核实,张某一行人穿越的路线经过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千顷塘,该穿越行为属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穿越核心区的5人处以每人35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什么是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再次强调
自然保护区
未经批准
不得擅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