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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群内“口无遮拦”被“清理”法官:该行为侵犯名誉权 重新进群需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2-08-19

“经昌化法庭和昌化司法所调解,我觉得在群里骂人说的话不当,给王xx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此我给他公开道个歉……”近日,在临安某小区的业主群内,进群提示后紧接着出现一份道歉信。

发道歉信的是小区业主陈某,而王先生是该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因为对王先生个人和物业管理不满,陈某多次在业主群里发表对王先生的侮辱性言语,内容涉及其从事的职业、业委会的日常管理等。一时间,小区里流言四起。而正在气头上的王先生,也将陈某踢出了业主群。在此过程中,王先生认为这些言语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诋毁了自身名誉,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为了让发生在邻里间的矛盾更妥善地化解在“家门口”,该案件被委托到昌化镇“共享法庭”进行调解。调解现场,王先生既气愤又委屈。“我给小区里参加疫情防控的志愿者捐献了物资,陈某却在业主群里讽刺我作假作秀,还多次辱骂我,导致我的工作和名誉都受到了严重影响,走在小区里都感觉别人在背后议论我。”陈某却觉得自己作为业主,有权利在业主群对身为业委会主任的王先生进行工作监督:“我选他当业委会主任是希望能为业主们做实事的,结果他天天做表面功夫宣传自己,我在群里对他进行监督还把我踢出了业主群。”

经过法官和调解员释法明理,陈某逐渐认识到在微信群中对王先生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否定性评价,还使用了对人格有所侮辱的文字,已经构成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业主群中有200多名业主,自己的言论在群里广泛传播后,造成王先生在小区内声誉显著降低的事实,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

在法官的见证下,王先生重新邀请陈某进群。陈某进群后,第一时间发布了经法院审核的道歉信,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小区是城市生活的最小单元格,利用微信建立业主群本应该是便利信息传递、亲密邻里关系的有效途径。但因个人的不满情绪,顶着昵称的“马甲”在群里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诋毁他人名誉,甚至发布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必然要承担口不择言的法律责任。微信群虽然是虚拟的互动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其中的言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另外,其他群成员特别是群主在网上冲浪时面对群内不良风气一定要及时警告或制止,共同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的网络社会秩序。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吴忠民 临法    编辑: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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