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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物业因违法收取电费被罚:存在应降未降、加收服务费等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12

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信息,北京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圆都物业分公司)存在收取电费时未按要求及时降价以及未执行疫情期间电费优惠政策等违法行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圆都物业分公司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圆都物业分公司所管理的终端商户共16户,涉及30块单一制预付费电表。圆都物业通过转供电为商户提供用电并收取电度电费和企业管理服务*售电服务费。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2月,圆都物业分公司按照1.4元/千瓦时收取电度电费,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按照1.36元/千瓦时收取电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北京市发改委于2018年至2021年共6次下调市区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为:2018年5月1日下调1.48分/千瓦时,2018年7月1日下调0.27分/千瓦时,2018年9月1日下调3.67分/千瓦时,2019年5月1日下调0.93分/千瓦时,2019年7月1日下调2.63分/千瓦时(除低谷时段外),2021年1月1日下调1.74分/千瓦时。另外,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执行九五折电价优惠。

经核查发现,圆都物业分公司在2018年5月-2021年6月期间,未及时按照政策要求将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应降未降电费共计262428.27元。此外,2018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圆都物业分公司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电度电费时,加收企业管理服务*售电服务费,共计2045381.43元。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本案圆都物业分公司违法收取的费用共计2307809.70元。不过,圆都物业分公司上述违法收取的费用现已全部退还给终端用户。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圆都物业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罚款115390.48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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