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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侵犯个人权益的想当然式直播
发布时间:2022-09-04

近日,武汉的周女士在城市留言板投诉称,一位理发师未经她允许就支起4部手机直播剪发过程。该理发师认为直播对顾客没有损失,称“别的顾客都很开心能在直播间露脸”。网友纷纷表示,该行为没常识、没礼貌,侵犯了他人的个人权益。(9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民法典规定,除个别合理使用情况下,如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等,未经本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无论是否进行营利目的,都可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行为。

“全民直播”时代,部分主播会认为,直播既可满足自我的分享欲,又说不定能“名利双收”,何乐而不为?出镜的肖像也不投入商用,又有何不可?显然,涉嫌侵权而不自知的“理发师们”正是将这样的观念想当然地安在顾客身上。他们也错误地用“别的顾客都很开心能在直播间露脸”的现象,加深他人对想当然式直播的认同感。

此类“想当然”的观念不应也不能成为默认侵权行为存在的理由。

数字化社会,各方都在不断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维权意识。数据显示,2021年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指数为73.422(满分100),属于中等偏上较好的水平,相较于2020年有较大幅度提升。

但想当然式直播的泛滥似乎正在模糊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主播出镜在一定程度上是让渡了部分个人信息进行流量吸引。想当然式直播将让渡行为强加在他人身上,可能传递出肖像、声音等的泄露、传播“好像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观念,逐渐淡化他人对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边界的认知。

这样的直播也在消弭被侵权者保护自我权益的勇气。在公共场合直播,群众好似不可避免地被迫充当即时性“群众演员”的角色。而信息传播造成的损害具有迅速扩散性和难以恢复性。如此情况下的侵权行为要想溯源追责,往往困难重重。想要追究几秒钟的镜头捕捉的被直播者也大概率会因“如此麻烦”和“直播而已”的相劝而“想想算了”。

拒绝想当然式直播,仍需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直播者“很开心在直播间露脸”的行为没有错,不愿成为直播间“道具”的人更没有错。“直播而已,有何不可”地“想当然”观念不应成为那些保护他人隐私意识薄弱之人进行道德绑架的工具。无论是不是明星,我们都有对被直播说“不”,为个人权益“据理力争”的权利。吃“直播饭”的主播应谨记其中规则,将想当然的行为放入心中的“红灯区”,以免失了分寸,丢了“饭碗”。主播和平台都需明白“自律”远高于“他律”,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同步泛滥。

来源:红网    作者:林文婧    编辑: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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